| Chapter 27 |
1 |
耶 和 華 對 摩 西 說 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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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你 曉 諭 以 色 列 人 說 、 人 還 特 許 的 願 、 被 許 的 人 要 按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歸 給 耶 和 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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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你 估 定 的 從 二 十 歲 到 六 十 歲 的 男 人 、 要 按 聖 所 的 平 、 估 定 價 銀 五 十 舍 客 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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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若 是 女 人 、 你 要 估 定 三 十 舍 客 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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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若 是 從 五 歲 到 二 十 歲 、 男 子 你 要 估 定 二 十 舍 客 勒 、 女 子 估 定 十 舍 客 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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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若 是 從 一 月 到 五 歲 、 男 子 你 要 估 定 五 舍 客 勒 、 女 子 估 定 三 舍 客 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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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若 是 從 六 十 歲 以 上 、 男 人 你 要 估 定 十 五 舍 客 勒 、 女 人 估 定 十 舍 客 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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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他 若 貧 窮 不 能 照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、 就 要 把 他 帶 到 祭 司 面 前 、 祭 司 要 按 許 願 人 的 力 量 估 定 他 的 價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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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所 許 的 若 是 牲 畜 、 就 是 人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供 物 的 、 凡 這 一 類 獻 給 耶 和 華 的 、 都 要 成 為 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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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人 不 可 改 換 、 也 不 可 更 換 、 或 是 好 的 換 壞 的 、 或 是 壞 的 換 好 的 . 若 以 牲 畜 更 換 牲 畜 、 所 許 的 與 所 換 的 都 要 成 為 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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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若 牲 畜 不 潔 淨 、 是 不 可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供 物 的 、 就 要 把 牲 畜 安 置 在 祭 司 面 前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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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祭 司 就 要 估 定 價 值 、 牲 畜 是 好 是 壞 、 祭 司 怎 樣 估 定 、 就 要 以 怎 樣 為 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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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|
他 若 一 定 要 贖 回 、 就 要 在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以 外 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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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|
人 將 房 屋 分 別 為 聖 、 歸 給 耶 和 華 、 祭 司 就 要 估 定 價 值 . 房 屋 是 好 是 壞 、 祭 司 怎 樣 估 定 、 就 要 以 怎 樣 為 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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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|
將 房 屋 分 別 為 聖 的 人 、 若 要 贖 回 房 屋 、 就 必 在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以 外 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、 房 屋 仍 舊 歸 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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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|
人 若 將 承 受 為 業 的 幾 分 地 分 別 為 聖 、 歸 給 耶 和 華 、 你 要 按 這 地 撒 種 多 少 估 定 價 值 、 若 撒 大 麥 一 賀 梅 珥 、 要 估 價 五 十 舍 客 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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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 |
他 若 從 禧 年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、 就 要 以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為 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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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 |
倘 若 他 在 禧 年 以 後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、 祭 司 就 要 按 著 未 到 禧 年 所 剩 的 年 數 、 推 算 價 值 . 也 要 從 你 所 估 的 減 去 價 值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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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 |
將 地 分 別 為 聖 的 人 、 若 定 要 把 地 贖 回 、 他 便 要 在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以 外 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、 地 就 准 定 歸 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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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 |
他 若 不 贖 回 那 地 、 或 是 將 地 賣 給 別 人 、 就 再 不 能 贖 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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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 |
但 到 了 禧 年 、 那 地 從 買 主 手 下 出 來 的 時 候 、 就 要 歸 耶 和 華 為 聖 、 和 永 獻 的 地 一 樣 、 要 歸 祭 司 為 業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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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 |
他 若 將 所 買 的 一 塊 地 、 不 是 承 受 為 業 的 、 分 別 為 聖 歸 給 耶 和 華 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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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 |
祭 司 就 要 將 你 所 估 的 價 值 給 他 推 算 到 禧 年 . 當 日 他 要 以 你 所 估 的 價 銀 為 聖 、 歸 給 耶 和 華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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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 |
到 了 禧 年 、 那 地 要 歸 賣 主 、 就 是 那 承 受 為 業 的 原 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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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 |
凡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銀 、 都 要 按 著 聖 所 的 平 . 二 十 季 拉 為 一 舍 客 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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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 |
惟 獨 牲 畜 中 頭 生 的 、 無 論 是 牛 、 是 羊 、 既 歸 耶 和 華 、 誰 也 不 可 再 分 別 為 聖 、 因 為 這 是 耶 和 華 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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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 |
若 是 不 潔 淨 的 牲 畜 生 的 、 就 要 按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贖 回 、 若 不 贖 回 、 就 要 按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值 賣 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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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 |
但 一 切 永 獻 的 、 就 是 人 從 他 所 有 永 獻 給 耶 和 華 的 、 無 論 是 人 、 是 牲 畜 、 是 他 承 受 為 業 的 地 、 都 不 可 賣 、 也 不 可 贖 . 凡 永 獻 的 是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至 聖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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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 |
凡 從 人 中 當 滅 的 、 都 不 可 贖 、 必 被 治 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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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 |
地 上 所 有 的 、 無 論 是 地 上 的 種 子 、 是 樹 上 的 果 子 、 十 分 之 一 是 耶 和 華 的 、 是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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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 |
人 若 要 贖 這 十 分 之 一 的 甚 麼 物 、 就 要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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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 |
凡 牛 群 羊 群 中 、 一 切 從 杖 下 經 過 的 、 每 第 十 隻 要 歸 給 耶 和 華 為 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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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 |
不 可 問 是 好 是 壞 、 也 不 可 更 換 、 若 定 要 更 換 、 所 更 換 的 與 本 來 的 牲 畜 都 要 成 為 聖 、 不 可 贖 回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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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 |
這 就 是 耶 和 華 在 西 乃 山 為 以 色 列 人 所 吩 咐 摩 西 的 命 令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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